1997年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条规定明文规定了单位犯罪,刑法分则中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罪名也多达130余个。然而,在刑罚量刑制度方面,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多从自然人角度考虑制定,因此,在单位犯罪的惩罚量刑制度上就缺乏全面和系统的规定,如单位犯罪自首。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中找出单位自首存在的依据,提出单位自首的立法设想,并对如何正确认定单位自首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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