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属于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范畴。刑法理论界通说的观点,认为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有的心理态度。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任何犯罪,不仅在客观上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还必须是基于一定的应受到法律否定评价的心理活动支配而实施的。人的行为受其心理活动支配,犯罪行为也同样受其心理活动的支配。这种应受到法律否定评价的心理活动,即是犯罪的主观方面,学理上一般称其为“罪过”。人的行为,如果缺乏这种心理活动,就不能构成犯罪,所以,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的的主观心理活动,同犯罪构成的其他要件一样,是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同时,犯罪主观方面的不同,构成的犯罪也不相同,因此,犯罪主观方面在犯罪构成中具有重要意义,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 犯罪主观方面是以发生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为前提,没有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就不存在罪过。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即反对客观归罪,也反对主观归罪。只有犯罪的思想,而没有在这种思想支配下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对社会就不会有任何危害,也就谈不上是犯罪,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是否有罪过,必须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为前提。
第二、 犯罪主观方面是一种心理态度。即主观方面既有心理学内容,又是一个法律概念。从心理学讲,罪过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两种基本形式的心理态度。在该意义上罪过同心理学意义上的主观心理态度相同,也具有两个基本的心理因素:一是辨别事物及其性质的意识因素;二是根据认识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和对自己行为结果的意志因素。但是,只具有心理学内容,还不足以认定行为人是否犯罪。要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这种主观心理还必须具有刑法上的意义。即必须是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有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它以实施行为时为标准,表现在一定的危害行为中及危害结果时,这种主观心理态度才具有刑法意义,才应受到法律的谴责。
第三、 犯罪主观方面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特征,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犯罪的故意表明了行为人对刑法规范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否定态度。犯罪的故意表明了行为人对刑法规范以其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漠视或忽视态度。因此,查清罪过,是揭示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方面。而且,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犯罪构成要件,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
第四、 犯罪主观方面是成立犯罪的法定条件。行为人不是在罪过心理状态下实施的行为以及所造成的客观损害,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危害性,不能构成犯罪。对此,刑法第16条所规定的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已明确表明:任何行为要成立犯罪,主观上必须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