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自由,在法律上可以说是同义语。任何自由,都是一种理性的选择,自由的行使都要求以不危害他人利益、社会利益为最基本的准则,并不是说享有自由的人可以为所欲为,想做什么就可以做什么。而是说,他的自由必须受到一定的约束,受制于一定的范围。否则,无限度的自由容易被肆无忌惮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翻阅各国的宪法,不难发现,都对其公民自由权的行使作了一定的限制。如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防卫权利,也可以说是防卫自由,它既然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就应受到一定的限制。“行使权利,不以权利损及他人与社会就成了权利神圣般的纯洁,而怎样保持权利的神圣,立法者不能不对拥有它的人作出某些限制。”[5]这才能体现权利行使的公正性和其价值追求。基于此,我国1979年刑法典和新刑法典对公民防卫权分别作了“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规定,这是符合权利有限说观点的。而新刑法典第20条第3款对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允许防卫人行使无限防卫权的规定,显然违背了权利有限学说的基本原理,它势必导致防卫权过度膨胀,从而对不法侵害人及国家与社会造成不应有的危害,背离立法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