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二)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三)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四)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五)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六)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七)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八)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九)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十)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