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社区养老设施的管理者、使用者,如果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配置的养老设施功能和用途,将责令退赔补贴资金和费用,并可最高罚款100万元,收回管理权、使用权。
对于养老领域现有的"坎",条例分别提出对策。养老设施方面,目前,北京多数社区建有养老设施,并开展日间照料、用餐等服务,但场所小、设施和服务项目不全,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实际需求。这一次,条例要求,新建居住区的养老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旧小区没有养老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配建指标的,政府应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区时,应符合"无障碍"标准,方便老人生活。
对于硬件不足,条例规定,政府应制定鼓励政策,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将居住区附近闲置的场所和设施,用于养老服务;引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放所属场所,为附近老年人服务;引导农村地区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农家院等场所,建设托老所、老年活动场站等养老设施。
针对老年人对社区医疗、康复护理服务的需求突出,条例要求政府投资兴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为老年人提供建健康档案、定期免费体检、优先就诊、优先双向转诊等服务,开展家庭医生式服务。
据了解,目前,北京市社区用药品种已经高于国家规定,但老年人仍然感觉不方便。条例为此要求社保、卫生部门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配备,为老年人在社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提供方便。
长期护理对失能老年人是不可或缺的养老照料方式。条例要求,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支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保险,并给予投保人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