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是妇女、儿童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人,是不能作为商品标价或经协商定价买卖的,
收买人把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作为商品收买,是藐视他人人格、践踏他人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2、采用下列方法之一实施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收买的妇女、儿童是被出卖人拐骗、绑架的,
出于自身的需要而故意收买,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按强奸罪处罚;
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