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改革和完善我国检察制度的需要。当前,我国正在进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重点是搞经济建设,为此,检察体制改革已成为当务之急,而检察体制改革的关键就是要增强法律监督的职权和范围。这就要求检察机关除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监督外,还应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实行监督。检察机关除对已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可以通过“抗诉”方式进行监督外,还应当有权提起诉讼,参与诉讼等。这即是根据改革的要求充分扩大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也是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又一具体体现。
2、是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需要。根据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任务之一就是:“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但是,在当前日益复杂的经济活动、民事活动、行政活动于种种原因没能起诉, 他们的合法财产无法得到保护时,如果由检察机关及时将民事、 行政纠纷提交到法院就非常必要。可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也是完成法律赋予其使命的重要手段之一。
3、是保证法院正确执法的需要。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对民事、 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只限于对审判人员是否有犯罪行为, 而对于审判人员的一般失职行为和错误的裁判没有监督,这实际上放弃了对民事、 行政诉讼的主要监督作用。在当今人民法院受理了大量的民事、行政案件之际,审判人员的失职行为,拖延诉讼,受利益驱动而办案的现象存在;错误的民行裁判、调解也是屡见不鲜的;有的审判组织对可能激化的民事,行政案件向有关部门推,以致一些民、行纠纷“久诉无门”,最终酿成了恶性的刑事案件;有的案件受某些行政领导干涉的情况也是比比皆是。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对某些民事、行政案件行使诉权,以制约法院的这种失职行为。同时,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诉权,无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避免行政违法也是一个促进。
4、是当今世界大势所趋。西方—些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日本,英国、法国等国家法律中,都规定了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或公共利益参与和提起民事诉讼。前苏联和东欧诸社会主义国家在法典中也规定了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和参加行政案件处理的制度。如上述一所述,我国在建国初期,就把检察机关行使诉权作为检察机关的任务之一,并且开展了这方面的工作,积累了一些很好的经验。例如,我们河南省在2003年对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50多件,都切实维护了国家利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很好。因此,检察机关要行使诉权,不仅符合当今世界立法趋势,而且有古今中外的经验可资借鉴,从理论上到实践上都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