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主观恶意与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后果之间应有因果关系。而"捏造"既包括无中生有,凭空编造全部虚假事实的情形,也包括添油加醋,恶意歪曲、夸大事实或编造部分虚假事实的情形。
诚然,谭秦东所发网帖的标题称"鸿茅药酒是来自天堂的毒药"确实非常情绪化,不细看内容会使人产生误解。但网帖内容中有关心肌的变化、血管老化、动脉粥样硬化等药理或医理部分,在权威杂志或网站均可查询到,有关鸿茅药酒公司经营行为的描述则来源于媒体的公开报道。同时,依据《消法》,作为一名消费者,谭秦东有对鸿茅药酒的产品质量进行批评、评论的权利,也有对企业进行监督的权利。
那么,谭秦东发的网帖超出监督权边界了吗?经警方查明,谭秦东在某APP上发表《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一文,并在微信群里连续转发10次左右,网站点击量2075次。而根据媒体公开报道,鸿茅药酒的广告曾被全国多省市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这些信息都有可能引发下游企业和消费者的负面评价,当地警方认定鸿茅药酒的退货等损失肯定是来自于谭秦东的网帖影响,显然并不严谨。
在法治社会,任何公民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不得被确定有罪,公检法在办案时也不能先入为主,先下定论,再走流程。可以说,公检法的每一次办案行为都是一件"法律商品",公检法有打击"损害商品声誉罪"、保护企业权益的法定职责,但也千万别损害法律的"商品声誉"。
当然,舆论质疑、评判这一案件也不能"跟着感觉走",不能一看到"跨省抓捕"就给警方办案贴上负面标签。公检法应该依法办案,力求公平公正,舆论也应该依法理性地监督"鸿茅药酒案",用法律找问题、提意见,推动公检法的公正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