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那些被“逾期”的民间放款人,是否可以向平台方主张权利?
左胜高:倘若平台有保本承诺的,放贷人可以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相关规定,向平台方主张担保责任。
同时,也可以根据网络借贷电子合同中关于逾期债权由平台受让或进行催要的约定,要求平台履行逾期债权受让或催要的义务。
赵占领:对于p2p平台,银监会此前曾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网络借贷中介管理办法》),规定p2p平台只能作为信息服务中介,不能提供资金池。所以,首先要看平台本身有没有违反银监会规定的一些红线,如果有违法行为,放款人可以向监管部门举报投诉。
此外,要看平台方事先是否有过相关承诺,比如在其网站上承诺零风险之类的,这种承诺虽然没有直接写进合同,但也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如果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则构成虚假宣传或欺诈。
记者:对于“裸条”催债事件及目前一些网贷平台频频爆发的借款人跑路情况,作为收费服务的第三方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赵占领:进行责任界定时,一是看平台方的行为是否违规,是否超出了信息中介平台的范畴;二是看平台方的宣传中是否有虚假的地方,有承诺没有兑现的地方;三是在放款过程中,平台方是否对借款人的身份、还款能力等尽到了必要的审核义务。
左胜高: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网络借贷中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借贷信息撮合的中介平台,有义务向出借人做好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等信息披露,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不得归集资金、不得自融、不得提供担保、更不得非法集资。借款人跑路,平台提供担保或承诺回购的,出借人可以向平台主张担保责任。平台涉嫌自融设立资金池或非法集资的,可以追究平台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