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参与式治理,倡导村民直接主动参与农村各类生态环境公共事务,分担公共环境责任与权利,参与政府环境政策决议。从而塑造生态服务型政府,培育村民主体性社会,最终形成政府管理和村民自治良性互动的农村环境善治格局。互相认同、主体赋权、协商民主、社会自治是农村环境参与式治理的实现条件。
首先,互相认同是农村环境参与式治理的前提。认同的强度影响了村民自发参与的动力,缺乏认同的参与只能是一种强制性的动员。农村环境参与式治理中,村民互相认同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利益相关程度、社区意识、社区资本和公民精神等。此外由于中国的农村环境治理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的自治架构,因此村民群众对于党和政府的认同和支持,也是农村环境参与式治理的重要因素。
其次,主体赋权是农村环境参与式治理的关键。赋权意指使人们能够清晰地认识到自身所处的社会环境,并且有能力采取行动改变不利于自身发展的现实境况。农村环境参与式治理强调对村民群众进行主体赋权的过程,也是保障农村环境各类利益相关者有能力参与到农村环境治理的过程。对此,可以将农村环境参与式治理中的"赋权"理解为"授能","授能"形象地说明了治理主体有能力参与生态环境公共事务治理。
再次,协商民主是农村环境参与式治理的核心。区别于传统协商机制,农村环境参与式治理除了强调面对面沟通协商、达成共同意识之外,更重要的是其要求人们采取行动,实现协商民主所达成的目标价值。当前,农村环境参与式治理强调的"协商民主",其功能主要体现在:通过构建生态环境公共协商平台,激发村民群众的话语表达权;致力于解决关涉村民生态权益的重大环境问题,提高村民参与环境的技能;加快创造村民直接参与环境治理的机会等。
最后,社会自治是农村环境参与式治理的目标。自治既是培育现代公民,激发民主参与,实现社会自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形成强大的社会力量,从而破除政府垄断地位的重要手段。实际上,农村环境参与式治理追求的理想目标,是生态服务型政府与主体性村民所达成的环境自治状态。两者共同参与农村环境治理过程,分担责任、共享资源、彼此信任以及充分合作,最终形成一种以社会自治为主导的农村环境善治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