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将来对受贿罪作修改时,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规定,只要基于职权收受贿赂就构成受贿罪。只是根据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的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1]陈兴良主编《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第一版第二次印刷,第178页。
[2]陈兴良主编:《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年3月第一版第二次印刷。
[3]《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http://bbs.cctv.com/forumthread.jsp?id=7482968&agMode=1 。
[4]喻伟主编:《刑法学专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08页。
[5]陈兴良主编:《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第一版第二次印刷,第696页。
[6]苏金基:《论共同受贿犯罪中的若干问题》, CNKI优秀硕博士论文库。
[7]苏金基:《论共同受贿犯罪中的若干问题》, CNKI优秀硕博士论文库。
[8]刘志高:《认定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两级标准》,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6月7日。
[9]马克昌等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404页。
[10]取得财物说是指有人认为,只要受贿人实际得到财物,不管是否为他人谋利,均构成犯罪既遂。
[11]马克昌等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404页。该观点同时提出,刑法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法理相悖,与国家惩治腐败、肃清贪贿的战略相悖,容易造成理论和司法实务的混乱,给受贿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12]方明:《“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定位》,载《人民检察》2002年第10期。
[13]正如笔者前文中强调的,笔者的既遂标准是基于现行刑法的规定上的。
[14]转引自刘明祥:《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系现实所需》,http://www.jcrb.com/zyw/n173/ca95668.htm。
[15]以上转引自《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http://www.srlw.net/html/Law/Criminal_Laws/20070429/9954.html。
(作者:李惊涛 郑朝芳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