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1月4日最高审判委员会以98(4)号司法解释通过了《最高法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由于对该条款理解不一,各地审判机关在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笔者总结认为有以下几种误区:
误区之一:有意见认为,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盗窃犯罪未遂应当是以数额巨大的财产或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对象的才能以盗窃罪定罪量刑。因此对于不以数额巨大财产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的盗窃未遂,则不能以盗窃罪论处。实践中持此种观点的司法人员较多。
误区之二:也有意见认为,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的是,盗窃犯罪未遂,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以犯罪论处,即使以数额巨大的财产或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对象,如果不是情节严重,也不应当定罪处罚。之所以有这种意见,是因为97年解释第六条又进一步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情形,即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因此认为,依照上述规定,盗窃未遂如果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即使以数额巨大的财产或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对象,不应当定罪处罚。实践中持此种意见的人也相当多。
误区之三:这种意见是对以上两种意见的综合,即认为,盗窃犯罪未遂,不仅要“情节严重”,而且要“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才应当定罪处罚。实践中持这种观点的不是很多。
质疑:笔者认为以上三种观点都是不正确的,其产生的根源就在于:97年解释不当!有违罪刑法定原则,背离了刑法有关盗窃未遂处刑的相关规定,且用语含糊,易生歧义。
《解释》规定盗窃未遂必须"情节严重"或者“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才能定罪处罚,这是与我国刑法本义相违背的,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一切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从刑法规定看,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盗窃行为,只要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即使未遂也应定罪,只是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只不过是刑法264条规定的两种加重情形,对它们应当定罪处罚是不言而喻的。可见,对犯罪未遂必须首先应当定罪,在此基础上才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规定对未遂犯不作犯罪处理或要达到情节严重以上才应当定罪处罚。
按照刑法总则对犯罪未遂的处罚规定,对未遂犯,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之外,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此,对于盗窃未遂,除不认为是犯罪情况外,只可以比照盗窃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不能免予刑事处罚,更不能作无罪处理!
《解释》规定盗窃未遂必须"情节严重,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才能定罪处罚,不仅限制了盗窃未遂定罪的范围,也造成与刑法分则规定的量刑档次是相脱节。这样就把盗窃犯罪不具有“情节严重”情形的盗窃未遂行为,即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盗窃行为排除在定罪处罚之外,实际上限制了对盗窃未遂犯的定罪处罚范围,有轻纵犯罪之嫌,造成司法实践无所适从。
主客观相统一是盗窃犯罪未遂可罚性的依据。从主观上说,犯罪未遂存在明显的外化行为的犯意,这种犯意虽然没有实现,但其主观恶性是十分明显的;从客观上说,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种犯罪结果虽然没有发生,但其客观危险却是显而易见的。再则,在实践中,因犯罪未遂具有各种形态,犯罪未遂不比犯罪既遂的危害性小的不罚其例,这也是刑法规定只规定可以(而不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因。因此,盗窃等财产犯罪未遂只要不是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和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不同,此种情况是定罪前提下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均应定罪处罚。
第四、从立法技术学的角度来讲,解释的本条规定用语不够严谨,并不科学。
在对《解释》的各种理解倾向主导下,实践当中审判机关频频将一些盗窃未遂案件作无罪处理,不予定罪处罚。其带来的直接的负面效应首先就是导致对犯罪分子的放纵,挫伤了社会公众尤其是受害人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同时,也影响了公安、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的信心,加上现实中不同程度的存在盲目追求数字考核、追求有罪判决率等陋习,公安、检察机关索性在侦查、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对盗窃未遂案件就予以撤案或者不起诉,如此司法的后果,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使其继续犯罪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