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周某的犯罪形态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认为周某的犯罪属犯罪未遂;一是认为周某的犯罪属于犯罪中止。笔者认为,确定本案周某的犯罪属于犯罪形态中的未遂或中止,关键要看其实施犯罪过程中停止下来的原因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或是出于其自己的意志原因。
一、周某的犯罪不属于犯罪形态中的犯罪未遂。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构成犯罪未遂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没有得逞;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三种情况:1、 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即某种事实使得犯罪分子认为自己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从而被迫停止犯罪;2、抑制犯罪分子行为的原因, 即某种情况使得行为人在客观上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或者不可能造成犯罪结果;3、抑制犯罪结果的原因, 即行为人已将其认为应当实行的行为实行终了,但意外情况阻止了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周某的犯罪虽然具备了犯罪未遂的前两个条件,但是其犯罪没有得逞不属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因为其实施犯罪时没有其它客观因素使其被迫停止犯罪,也即其实施犯罪时在场人除了他和受害的幼女外,没有其它的人或者其它的情况干涉他正在实施的不法犯罪行为。因此,周某实施犯罪时,在无抑制其犯罪意志的客观原因和抑制其犯罪行为的其它原因,也无意外情况阻却其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其犯罪未得逞存在有客观原因,所以,周某的犯罪形态不同时具备犯罪未遂的三个构成要件,不能认定其犯罪属于未遂。
二、周某的犯罪属于犯罪形态中的犯罪中止。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状态。犯罪中止分普通的犯罪中止和特殊的犯罪中止两种类型。普通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的形态。其成立同时具有三个条件:1、及时性, 即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2、自动性,即自动放弃犯罪, 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当时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行为;3、彻底性,即彻底放弃犯罪, 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是坚决的、完全的,而不是暂时中断。特殊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分子行为实行终了以后,犯罪尚未结果发生之前,犯罪分子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最终没有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特殊的犯罪中止成立的条件除具备普通中止犯的构成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有效的条件,即行为人必须自动而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周某的犯罪属于犯罪中止分类中的普通的犯罪中止。原因在于:一是周某在实施强奸行为的条件已具备的情况下,能够及时放弃自己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其犯罪具有犯罪中止的及时性。二是周某的犯罪具有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和彻底性。本案中,从犯罪分子与受害人的体能和智力状况看,周某已是成年人,玲玲尚是一名幼童,双方的体力、智力状况有着明显的悬殊和差别,如果周某主观上没有自动地、彻底地放弃正在实施的强奸行为的念头,那么一个幼童的反抗力量和能力是根本无法与一个成年人相提并论的,也即,在当时均无其它客观因素干预周某正有实施的强奸行为的情况下,如果其要将其行为继续进行下去,无放弃的念头,他是完全可以完成所要实施的强奸行为的。因此,应当认定周某的犯罪是出于其自己的意志原因而自动地停止下来,从而放弃了当时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行为,且其放弃的犯罪念头是坚决的、完全的,而不是暂时中断的。由此可见,周某的犯罪行为符合了犯罪形态中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应为犯罪中止,法院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 杨慧文 王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