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以惩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所有的过失犯都存在着与之相对应的故意犯,但反之则未必。例如,刑法只打击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过失毁坏财物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对其应按侵权行为处理。但刑法同时打击故意和过失损毁文物的行为,对上述两行为,均应认定为犯罪;
(二)构成要件符合性是违法性的存在依据,故意、过失并不决定违法性的有无与程度,其只是责任要件。一般认为,过失是违反了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包括结果回避义务和结果预见义务。显然,结果回避义务和结果预见义务,是过失犯罪的两个要件,前者是过失犯的客观构成要件,后者则是过失犯的主观责任要件;
(三)在过失犯论问题上,命题人的观点是修正的过失论。修正的过失论认为基于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以旧过失论为基础,同时认为,只有具备发生构成要件结果的一定程度的实质危险的行为,才是符合过失犯构成要件的行为。所以,并不是只要事后的判断能得出行为人对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的结论,就能成立过失犯;
(四)不管是认为故意犯比过失犯的违法性重,还是认为故意犯比过失犯的责任重,都只是表明二者是一种阶段关系或位阶关系,而非对立关系。因为从违法角度而言,结果回避可能性是故意与过失的共同要件,从责任角度而言,他行为可能性是故意与过失的共同前提。换言之,结果回避可能性是故意与过失的基础概念;
(五)有一些犯罪看似是故意犯罪,实则是过失犯罪,必须引起重视,因为这关系到能否成立累犯的问题。包括: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此外,事故类犯罪、失职类犯罪,均属过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