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再度犯案在当地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一桩渎职案件也随之浮出水面。2008年9月,××县检察院公诉干警在审查××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肖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时发现:1999年未依法处理肖某、而决定将其释放的张某等三人,有可能存在渎职行为,经研究之后,干警立即将该线索移送××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并经反渎职侵权局初查后正式立案。
张某等3人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案情重大复杂,从初查到移送起诉,整个侦查工作历时七个月。就该案定性问题,3人行为究竟是玩忽职守还是滥用职权,一度引起争议,公诉干警与侦查干警及时沟通,最终确定了“玩忽职守”的侦查方向,最终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去年10月,××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案件影响很大,审判庭里座无虚席。公诉人在法庭上与三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展开了舌战,就三人的行为与肖某再次杀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三人是否构成犯罪等关键问题进行了激烈交锋。
张某、何某、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玩忽职守的事实及证据并无异议。“张某的渎职情节轻微,罪责不大,他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他的辩护人提出,张某等人作出撤案决定与肖某2008年6月20日刺死邻居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应因肖此次杀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追究张某等人的刑事责任,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判处或免予刑事处罚。
而何某的辩护人认为何某参与集体研究决定,承担过失行为的间接或次要责任,且因不认真学习法律而犯罪,是初犯、偶犯;杨某的辩护人也认为,是杨某对法律不熟悉、不精通,存在理解和认识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