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8时45分,现年48岁、头发已花白的杨某,外穿一件看守所的黄马甲被押上被告人席。由于杨某身兼企业老板和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案发前系某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台州市第三届人大代表,三门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委员),故案发后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能容纳100多人的旁听席上座无虚席。
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4月5日20时许,杨某在三门县某大酒店宴请他人并大量饮酒后,在醉酒情况下,驾驶一辆黑色宝马车连续冲撞,共造成4人死亡、4人轻伤、4人轻微伤及多部车辆损失合计人民币162259元的严重后果。经检验,杨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3mg/ml。被告人杨某明知酒后驾车违法,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行驶于车辆和人群密集的县城道路,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庭审中,杨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在审判长告知他依法可以为自己辩护时,他回答说:“我没有什么可辩解的,认罪服法。我很后悔,不管法院怎么判决,我都同意。”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中,他多次起身面向旁听席,向被害人及其家属鞠躬谢罪,并泣不成声地说:“我对不起死者、伤者及其家属,我以罪人站在今天的法庭上,我很后悔,我不恳求他们原谅我,但是我真得很对不起他们……”
杨某的辩护人主要结合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仅就量刑问题发表了四点辩护意见:
从罪名的适用来看,对杨某选择较重罪名定罪的情况下,在量刑上应适当从轻,以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从犯罪情节来看,杨某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以从轻处罚;从归案后态度来看,杨某认罪悔罪态度好,并积极赔偿被害方的损失。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家属根据其意愿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除了向被害人所在救治医院担保所有医疗费以外,还先后将共计250万元的赔偿款交到公安机关用于赔偿。截至开庭时,杨某家属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已经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且实际履行,并获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从一贯表现来看,被告人杨某有爱心和社会责任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共资助过39名贫困大学生,同时,他热心公益慈善事业,先后捐赠200万余元。鉴于以上理由,恳请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答辩,公诉人在第二轮发表的公诉词中认为:关于本案的量刑,被告人杨某是守法经营、热心慈善事业,但是,对于被告人的这些事前的行为依法是不能抵偿事后的犯罪行为;在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积极赔偿,认罪态度也是较好的,但是,赔偿是法定义务,也不是定罪应当考虑的问题;对于法庭最后对本案的量刑,还在于案件的情节及严重后果,量刑的幅度有法律规定。
据了解,台州中院为保证该案的公开、公正审理,以庭审观摩的方式,首次开展了“法院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10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媒体记者和各界群众旁听了该案的庭审全过程。
因该案案情相对复杂,合议庭将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合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