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德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藐视法庭,对负责审理该案的3名法官、出庭公诉的4名检察官,多次无理诽谤,声称审判长、公诉人不依法办案、徇私枉法、诬告网罗罪名对其进行陷害等,导致庭审进度缓慢,原计划4天完成的庭审,结果进行了10天。
南阳中院二审审理期间,杨金德仍不配合。8月30日,合议庭成员在唐河县看守所依法提审了杨金德,告知其基本诉讼权利。杨金德先后申请南阳中院集体回避,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院长庞景玉、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逐一回避,后被法院依法驳回了申请。
在11月2日提审杨金德和公开宣判过程中,杨金德及其亲属情绪激动,哄闹法庭。在唐河看守所提押杨金德时,杨金德故意不穿裤子制造障碍。
杨金德被法警抬进法庭后,高声喧闹,对审判长的警告置之不理,宣判不能进行。审判长在两次对杨金德进行警告无效后,责令其退出法庭,由值庭法警执行,另行对其宣判。
案件审理期间,杨金德多次提出他的供述是在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下作出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观点。一审法庭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公安机关的证明及办案民警的情况说明,对此观点不予认可。
二审法庭对刑讯逼供一说,同样进行了调查,查清杨金德在公安机关共被讯问五次,其到案后于2010年10月13日11时20分至12时10分在该办案点第一次被讯问,此后从2010年11月14日起,杨金德在社旗县看守所被4次讯问,其均未供述任何犯罪事实。
杨金德在看守所的入所体检表证实其入所时身体无明显外伤,办案公安机关和办案民警也分别出具了在本案侦查过程中无刑讯逼供的情况说明,由此法庭认为杨金德所称被刑讯逼供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