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原文】修正案草案第八十八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代表意见】应进一步明确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将案件发回重申。
【修改建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专家点评】陈光中说,加上这句话之后,立法意图更加鲜明。他指出,原来的条文中,“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意味着到此案情就了结了,因为发回重审的次数只有一次。虽然原来的条文包含了这一层意思,但“裁定”却包含着发回重审的可能。现在的表述则明确封死了再次“发回重审”的口子。
胡康生说,法律委员会根据有些代表提出的意见,经商有关部门,建议修改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有些代表的意见,还对修正案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审议中,有些代表还提出了其他一些意见和建议。有些涉及法律规定的具体实施问题,可在实践中总结经验,适时作出法律解释。有些意见和建议,还可以继续研究,在今后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时统筹考虑。
对此陈光中表示,草案规定,一审刑事案件情况特殊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审限;但并没有规定最长审限是多少:“这一条无论从国情还是世界通例来看都不合适,我认为应该再次请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同志斟酌,我建议最长不超过一年。”
至于为何要规定修正后的刑诉法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陈光中介绍,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也预留了较长时间,这次修改刑诉法的规模不亚于1996年,因此各方面准备工作要跟上,如司法者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法律援助扩大后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从事法律援助方面的准备工作、在某些问题上通过司法解释、制定司法文件来进一步细化明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