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追踪监督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根据该条规定,对于那些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并不代表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责任就此结束。所以无论被执行人是在服刑期间或是在刑满释放后,任何时间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人民法院都可以继续执行。这就需要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追踪监督,需要群策群力,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都应积极参与。
2、将刑罚适用与民事赔偿义务的履行有机结合起来。将刑罚执行与附带民事执行相结合,把附带民事诉讼的履行状况作为认定刑事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坏的量刑情节,并把其作为予以减刑、假释的条件之一。
3、依法加大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力度。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的财产及时依法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及其家属转移、私分、隐匿被告人的财产,以确保今后附带民事判决的顺利执行。对于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先予执行案件的,要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4、加大调解力度,提高调解率。调解工作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诉讼的全程进行,除了人民法院应在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中主持调解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针对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也可以调解。对于刑事被告人接受调解并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可以作为悔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5、完善个人财产的监控体系。应利用现行网络技术联合金融、税务、工商、房管等行政部门建立并完善我国公民个人财产监控体系,从而防止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及其家属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履行赔偿义务。
6、建立监狱代偿制度。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监狱应将其劳动所得定期支付给被害人,以保障被害人的民事赔偿权益及时获得实现。
7、建立以劳务代偿制度。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有提供劳务的被执行人,可以尝试通过提供劳务的方式来偿还债务,即由被执行人到指定的劳动单位参加强制劳动,扣除其必要生活开支后剩余劳动所得由劳动单位直接扣留并转交人民法院用于履行赔偿义务。
8、完善取保候审的担保制度。将保证人对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担保扩大到对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履行的担保。对提供保证金的,可在成立担保时预付被害人一部或全部赔偿金,同时,在取保候审条件消灭时,由执行机关强制将保证金转化为赔偿金给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