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x,男,1986年7月1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中专文化,中国人民解放军第xx工厂职员。因本案于2010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0)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9年10月31日14时40分许,在本市中山北路、共和新路IC篮球场内,被害人谢xx因打球时与被告人陈x的朋友朱xx发生争吵,被告人陈x即上前击打谢xx的面部,致谢鼻骨粉碎性骨折、脸部多处受伤,经鉴定属轻伤。公安人员到场后,被告人陈x主动交代事实。被告人陈x在庭审前作了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xx的证言笔录、被害人谢x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伤势鉴定书、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陈x的供述笔录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陈x系自首,且在庭审前对被害人作了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对被告人陈x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