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第贾尼说,他是受了一个叫“安东尼”的人指令,与同伴将二只装有黑纸的黑色旅行箱交给朱小姐,并先后跟朱小姐收取了15200美元和3000元人民币的“送货费”。期间,朱小姐自己从旅行箱中取出两张“黑纸”用“药水”洗回美元。
上海二中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除了第一次送的一只旅行箱内有四张特定的“黑纸”是涂上黑色涂料的美元,可以洗回美元以外,其余黑纸均为普通黑纸,无法洗回美元。而第贾尼在朱小姐面前,从自己交给朱小姐的旅行箱中抽出四张特定的“黑纸”洗回美元,然后以“药水”用完或者凝固为由,向朱小姐表示无法再将剩余的黑纸洗回美元。这证明了第贾尼明知在交给朱小姐的二只黑色旅行箱中,只有四张特定的“黑纸”是涂上黑色涂料的美元,其余的都是普通黑纸。而第贾尼当着朱小姐的面将特定的四张“黑纸”洗回美元的目的,是为了取得朱小姐的信任,让她相信二只旅行箱内的黑纸均可以洗回美元,借此实施诈骗。
此外,第贾尼的女友也出面作证,说第贾尼曾于2010年8月,对她表示将大笔美元涂成黑纸带至国内,并在她面前用“药水”将部分“黑纸”洗回美元,然后以“药水”失效为由,要求她筹集35万元人民币购买“药水”。最终,她拒绝了第贾尼的要求。第贾尼的女朋友还说,从朱小姐处调取的旅行箱内的黑纸,与第贾尼向她显示的黑纸相同。
虽然朱小姐提到的“艾伦”和第贾尼说到的“安东尼”等都未到案,无法确定第贾尼在共同诈骗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不能证明第贾尼是主犯还是受他人指使,也不能证明第贾尼是否获取赃款及获取多少赃款。但已可以证明第贾尼存在共同实施诈骗的行为和故意。据此,上海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