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非法营运车辆的暂扣期限形成较大分歧,有三种代表性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非法营运车辆应暂扣至行政机关下达处罚决定书时为止。暂扣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其目的就是要保障案件事实调查清楚,行政机关下达处罚决定书的前提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机关下达处罚决定书说明暂扣车辆的目的已经达到,行政强制措施应当解除。第二种观点认为,非法营运车辆暂扣期限为七日。行政机关对非法营运车辆采取暂扣强制措施实际上是一种证据保全措施,是为了保障行政处罚行为的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暂扣车辆应当为七日。第三种观点认为,非法营运车辆暂扣期限为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三个月。理由为《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