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高反贪部门的技术化和智能化侦查能力。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信息化的普及,职务犯罪的手段也呈现技术化、智能化,隐蔽化,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手段不断增强,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如果不借助技术侦查手段,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几乎很难侦破。为适应新形势,新的刑诉法对侦查程序、侦查措施作了较大修改,电子数据也正式被确定为法定证据形式。这就必然要求反贪干警掌握高科技的侦查技术,要在办案中,善于从犯罪嫌疑人手机、电脑中获取犯罪信息,要学会提取犯罪嫌疑人在网络上留下的犯罪痕迹,学会依法使用夜视、录像、录音、定位等技术,全方位收集犯罪证据。要搭建信息查询平台,建立与通信、公安、金融、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等部门的信息共享通道。在侦查中要尽可能多地调取新刑诉法规定的各种类型的证据,对电子数据等新的证据形式要进一步熟悉、掌握,进而确保面对复杂局面时侦查手段的多样性。
(三)强化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技能培训。首先要增强反贪干警的出庭作证意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主要是基于其为犯罪事实的目击者或取证过程的亲历者,最了解犯罪行为和犯罪人,也最了解证据收集是否合法的情况,由他们直接出庭作证,不仅有利于保证法庭查明案件事实,追究犯罪;也有利于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作有力的证明,并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与质证权。新刑诉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侦查人员在协助检察机关证明取证合法性和就自身执行职务过程中所目击的犯罪情况需要出庭作证。但是,结合现有的司法实践经验来看,要提高其出庭作证率,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意识和出庭作证的能力。同时出庭作证也能够促使侦查人员充分了解法庭结构和审理程序,掌握相应的司法礼仪,并锻炼侦查人员的应变能力和表达能力,从而在整体上提高反贪干警的侦查能力。其次,并不是所有涉及侦查人员的情况在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申请时都需要其出庭作证。新刑诉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可见,侦查人员出庭的适用条件是公诉机关通过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录音录像、羁押记录、体检记录等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造成有关证据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被排除的情形。
(四)加大初查力度,前移办案重心。辩护律师的提前介入,非法据排除规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适用,同步录音录像讯问规则,传唤、拘传的时间限制等制度的确立,使得反贪案件在立案后的干扰和限制很大,如果立案前侦查人员对案件存在很大的怀疑程度的话,那么立案后突破的可能性几乎很小,也就是说,在立案前,侦查人员要做好线索的经营,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细致全面的初查,掌握大量充足外围证据材料,对案件进行筛选、过滤和评估,达到内心确信后再进行立案,这样才能应对辩护律师的介入和犯罪嫌疑人、证人可能出现的证据反复问题,才能保证案件质量。初查的成败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要在案件办理之初就有对整个案件证据链条的全面谋划,力争做到在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和律师介入之前将绝大部分关键性证据依法固定好。
(五)调整侦查思路,将“供→证”侦查思路转变为“证→供”的侦查思路。过去,侦查人员一般是先急于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然后,按照口供进行证据的搜集,以求达到证据的确实充分,这种侦查模式已不适应新的刑诉法规定,更不适应当今高度自由的人权社会。作为一名反贪干警,要从外围收集证据,善于综合运用多种证据分析案件,善于利用外围证据进行审讯突破口供。在侦查中要尽可能多地调取新刑诉法规定的各种类型的证据,对电子数据等新的证据形式要进一步熟悉、掌握,进而确保面对复杂局面时侦查手段的多样性。新刑诉法要求反贪干警要善于先收集证据,待证据基本上确实充分达到内心确信程度后,再接触犯罪嫌疑人,用所取得的证据来核实应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进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这样既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来自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的活动,又能在律师介入以前形成有利的证据规模,从而大大提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成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