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人的生理、心理状况。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包括感受、记忆、唤起记忆并表述三个环节,而这三个环节的生理、心理状况对于证言真实可靠性都具有重要影响。所以在审查判断证人证言时,就必须注意审查证人的感官能力是否正常,有无疾病、缺陷,是否近视、色盲等;证人的记忆能力是否正常;有无可能影响记忆准确性的生理疾病等;证人的表达能力是否正常。
(2)证人感受案件事实的方式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一般地说,直接耳闻目睹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比间接听他人讲述案件事实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更可靠。因此,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证人是通过听他人讲述的方式感受案件事实的,就应通过该证人找到向他讲述案件原来事实的人,然后将两者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进行对照、审查。
(3)证人感受案件事实时的客观环境。证人感受案件事实的客观环境,如距离的远近,光线的明暗,是否存在着刮风、下雨、电闪雷鸣等自然现象,对于证人感受案件事实的能力都会有相当重要的影响。许多客观情况都可能造成证人感受的不准确,甚至造成错觉。因此,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必须结合调查分析证人感受案件事实时的周围环境的各种情况。
(4)某些社会因素。证人同犯罪嫌疑人有某种亲密或不和的甚至敌对的关系,这可能造成证人有意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提供都分不真实,甚至完全不真实的证言;证人受到同犯罪嫌疑人有亲密关系或敌对关系的其他人的威胁、利诱,也可能造成证人提供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者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不真实的证言;证人在司法人员使用刑讯,或者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手段的情况下提供证言的,这种证言就不能采信。上述这些社会因素都有可能造成证人证言不真实的结果。因此,在审查判断证人证言时上述因素都应加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