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在公安司法机关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自行委托律师法律咨询,但对盲、聋、哑等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我认为他们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委托律师进行免费咨询。侦查机关的超时关押、循私枉法、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律师可以代为监督或控告,为犯罪嫌疑人解答法律问题,或申请取保候审。
2、所有公诉人出庭的公诉案件中,如果被告不能通过自已的能力获得胜任的律师的帮助,法院应该为他们指派律师进街上刑事辩护。被告人明确表示放弃除外,刑事诉讼法第34条只规定被告人因经济问题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指定辩护,这已不能全面的为被告人提供保障平等权利的行使。在审判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没有为需要帮助的被告人指定辩护,我认为刑事诉讼法34条的规定应该属于强制性规定。既然法律援助是保障公民平等实现法律规定的权利属于司法人权范畴,在公诉人出庭的公诉案件中。公诉人代表国家行使起诉权,而被告人相对于公诉人而言处于弱者地位,孤立无援,这就迫切需要法律专家律师的帮助,以便维护自身合法的权益。现阶段刑事诉讼的发展,已由传统的纠问式发展到控辩式,法官居中裁判。刑事诉讼中对抗制的发展,从保障被告人和公诉人在法庭上享有平等地位目的出发,更加强调要使处于弱者地位的被告人有充足的机会向法院提供证据和理由,并有效的为自已辩护,这要求被告人必需律师专业人员的帮助才能实现其愿望,保障其合法权益。另外我们也必需认识到:指定辩护并不都属于法律援助范畴。只有减免费用为经济困难的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才属于法律援助范畴,对于经济状况好的被告人在指定辩护后须返还部分律师费用,或者说补交部分律师费用。
3、公诉人不出庭的公诉案件,因这类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人又不出庭,故法院无需为所有未委托律师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但对盲、聋、哑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必须指定辩护人。对于经济困难者或其他原因未聘请律师的被告人,酌情考虑是否指定辩护人。
4、刑事自诉案件中,对遗弃、虐待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犯罪案件等可以实施法律救助,现阶段审判实践中,自诉案件以当事人举证为主,法院调查为辅。涉及证据的取得 ,没有律师的参与,当事人是难以有效的取得合法的证据。如果法院认为当事人确有必要聘请律师取证而未能聘请律师,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进行代理或者辩护,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进行法律援助可以实行减免律师费用,对于经济状况好的当事人应由其补交律师费用。
5、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能够取得法律援助,应参照民事法律援助规定的条件来确定。对工伤、赡养、请求国家赔偿、抚恤金等方面需获得律师帮助胆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应该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机构获得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