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法律援助的条件。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基本上都是法院指定过来的,而且法院指定过来的案件基本上都是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和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的。对这三类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下称《条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必须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因此法律援助中心对这三类案件都提供了法律援助。但是,对于《条例》第11条所规定的三类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很少,法律援助中心基本上没有为这些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另外,在一起涉嫌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案件中,6名被告人均没有委托辩护人,其中有3名被告可能会被判处死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共同犯罪的案件,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规定,向法律援助中心送达了为6名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通知函,但是法律援助中心考虑到财力和人力的限制,只为其中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的3名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而对其他三名被告人没有提供法律援助。
(二)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如上所述,我们调研4地的法律援助中心目前援助的刑事案件基本上是法院指定过来的案件,对这类案件的法律援助4地目前基本上遵循同样的程序:第一、法院向法律援助中心送交《指定辩护人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一审判决书副本;第二、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指定辩护人通知书后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向法院送交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回函;第三、法律援助中心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指定专职法律援助人员或律师事务所办理;第四、指定律师事务所办理的,由律师事务所指定律师或不具有律师资格的工作人员办理;第五、援助人员办理案件;第六、结案后,办案人员写出结案报告,连同会见笔录、阅卷笔录、庭审笔录、判决书等一起装订,送交法律援助中心存档;第七,法律援助中心对援助卷宗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社会律师支付办案补贴。
在被调研的上述4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具体指定案件承办人亦各有不同。除大理州及所属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全部靠指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即社会律师)承办具体法律援助案件外,其他地区法律援助中心基本采取以本中心工作人员为主,委派社会律师为辅的方式承办本辖区内的法律援助案件。之所以如此,也是各地法律援助中心为缓解经费紧缺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因为法律援助中心对本中心工作人员(绝大部分为司法局在编公务员,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具体承办案件不再支付任何补贴,属于拿工资办案,完成数量的多少将作为年终政绩的考核标准。
对于指定社会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各地均采用支付定额基本办案成本的方式,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与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同等对待,办案成本补贴的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的经济以及办案地的远近有所不同。如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规定一审案件成本补贴为300元/件~800元/件;西双版纳州法律援助中心统一规定办案成本补贴300元/件;而景洪市则通过司法局下达行政命令,要求每位注册律师每年必须义务办理2件援助案件;丽江市则规定每位社会律师每年必须义务办理一件援助案件,超额部分按200元/件~500元/件补贴;大理州统一规定办案成本补贴150元/件。
即便是如此低的办案补贴,各地法律援助中心也没有按时如数支付,大部分律师办案补贴至今仍没有着落。为此,我们通过与部分多次接受指定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量较多的社会律师进行座谈时发现,绝大多数社会律师对现行的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经济补贴标准以及支付方式虽有怨言(标准过低,支付不及时),但都表示可以理解,并能尽职尽责完成指定辩护义务。如大理州屈华彩律师于2002年承办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张家良故意杀人案”,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屈律师从接受指定到最终结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历时近半年,多次前往案发地宾川县调查取证,会见被告,并亲自前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二审法官提交被告无罪证据,并交换辩护意见,行程数千公里,耗资数千元,最后以被告张家良无罪释放告终。据大理州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介绍,该案律师经济补贴仅250元,而且当时法律援助中心经费紧张,并没有及时支付,是以“口头欠条”形式结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