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援人:吕x贵,男,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因与劳动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并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提起了诉讼。同时于2008年3月向呼和浩特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
委托代理人:马x军、李x,呼和浩特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案件简介:2006年6月16日,受援人吕x贵在为被诉人内蒙古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装卸水泥时,从车上摔下,致吕x贵摔伤。吕x贵来到呼和浩特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经审查,认为吕x贵的申请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遂决定给予提供法律援助。由于吕x贵未及时与被诉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援助律师和吕x贵经过赛罕区劳动仲裁委、赛罕区人民法院及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确认受援人吕x贵与被诉人内蒙古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受援人吕x贵虽未与被诉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确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且受援人吕x贵是受被诉人指派,受被诉人劳动管理,在劳动过程中造成自己人身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受援人吕x贵与被诉人内蒙古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八、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九、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十、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