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份余金华等16名江西、安徽籍青年农民工被灵秀镇某服装加工厂招为工人,从事平车工工作,厂方口头承诺按月结算工资,但直到5月份农民工的工资仍是一分未拿,工人们日常生活只能向厂方借生活费来维持。5月7日,厂方接下一笔订单,工价被压得很低,工人们要求支付工资,提高工价,被厂方拒绝。5月8日工人们投诉到灵秀镇外口办,经过调查该加工厂未办理营业执照,无合法用工资格,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外口办招集纠纷双方进行调解,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外口办将案卷上报市流动人口服务中心,该中心将案卷转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以被诉人开办的服装加工厂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双方的劳动关系主体不合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5月24日,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受农民工的申请,决定由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