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实现方式,是指国家对贫困者进行救助,实现经济利益调整的具体方式。根据国内外规定,一般来说,有免费、减费、垫付和缓交四种方式。免费是指国家支付全部律师费用或包括诉讼费用。以下不再注明;减费指国家支付部分律师费用,当事人自己支付部分费用。
减费在性质上与免费相同,实际就是部分免费,一般在当事人有能力支付部分费用时采用。垫付是指国家先垫付律师费用,待当事人胜诉且获得经济补偿时返还。缓交是指当事人暂不向国家支付律师费用,待案件胜诉获得补偿后再支付律师费用。垫付、缓交两者实质是一回事,特征上类似胜诉费制度,即在胜利后才支付一定律师费用。而败诉则不用支付律师费。这两种方式只能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一定的经济利益实现时采用。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在创建之初借鉴国外法律援助的通行做法,采取减费与免费相结合的办法,少数省市还采用缓交、法律援助分担协议的形式。2001年10月后,司法部提出取消减费形式,法律援助案件全部采用免费形式。
本文认为,法律援助案件全部实行免费,取消减费、缓交垫付等形式,并不切合中国国情,有可能妨碍法律援助的发展。首先,实行费用减费、垫付的形式是世界发达国家、地区普遍采用的有效形式。减费、垫付的主要功能是能够减轻国家负担,增加法律援助资金。经济发达水平较高的西方国家,在法律援助资金有充足保障的情况下都在采用减费、垫付的形式;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很低,大部分地方法律援助资金没有保障或严重不足,此情况下断然取消减费、垫付等形式,这必然使一些地方法律援助工作成为无米之炊,援助工作因经费问题将难以开展,许多贫困公民将难以获得法律援助。其次,“减费”造成的负面作用完全是可以克服的。“减费”实施中产生的问题主要原因是由于管理监督力度不到位造成的,把“减费”等同于有偿服务是一种认识错误。因此通过加强管理,完善立法规定等措施,提高法律援助人员待遇,强化责任追究,完全可以避免“减费”实施存在的一些问题。国外能做到,我国亦完全可能做到。第三,实行法律援助免费、减费、垫付等多种形式并用,有利于法律援助机构在实践中根据不同情况灵活处理,能够最大限度的增加法律援助资金,扩大数量援助案件,取得更大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