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监督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施援,首先,检察机关应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权利的宣传和引导。由于申请法律援助权利始于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 措施,故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上述时间,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刑诉法第34条的规定,并加以解释说明,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也应在被监管人员中对此项诉讼权利进行普及宣传,鼓励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起法律援助的申请。
其次,对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无力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情形,公安机关在办案同时,应向其书面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规定,让其获取知情权。
第三,对于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无力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情形,因办案主体为法院,则应由承办人员书面告知其相关法律援助规定,帮助其获取法律援助。
第四,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如要求申请法律援助的,可由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侦查机关办案人向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转达,无法通知上述人员的,则应由办案部门查实是否属经济困难,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第五,检察机关应与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共同制定简单易行的法律援助申请程序,并书面告知各办案机关、各办案部门,以利于各办案人提供给各当事人,便于当事人准备资料,提起申请。
第六,检察机关在办案的同时,应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是否属经济困难应获得法律援助的情形,是否因收集资料等原因,未能获得援助,检察机关应帮助当事人办理相关援助手续,并督促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人员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