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1年,被告人张志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从事独联体国家货运包机业务的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提供帮助,三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舒某等送给的美元12万元、人民币10万元。
2002年至2005年,被告人张志忠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绥芬河市某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黄某在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资格的办理和航空客运销售代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后,让黄某为其准备美元5万元,黄将5万美元送给张志忠。
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张志忠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深圳市某航空服务公司董事长林某在海航客运包机款的讨要、首都机场用地的协调及其朋友的广告公司广告费用的核减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五次收受林某送予的8万美元、40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银行卡、10万元人民币购物卡。
2008年底,上海某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杜某请求张志忠给重庆机场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打招呼,在重庆机场三期扩建工程招投标中给予照顾。经张志忠介绍,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机场机场三期扩建工程新建T2A航站楼主楼层面系统标段中标。2009年一天,张志忠收受杜某送予的10万元人民币银行卡一张。
某集团有限公司2006年在北京朝阳区望京附近开发了一项房地产项目,由于2008年发生了金融危机,该集团公司有意把剩余的200套住宅及车位、一块9万多平方米的商业用地、290多亩土地的一级开发权出售给首都机场集团公司。集团公司董事长周某在张志忠的安排下,与首都机场地产集团公司就合作事宜进行了多次洽谈。周某为促成此事,于2009年春节后的一天送给张志忠价值376468.50元人民币的金元宝。
2007年底至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张志忠在其担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总经理期间,将山西某矿业集团原副局长曹某的儿子及其朋友的子女安排到首都机场集团下属的公司工作。张志忠分两次向曹某索要人民币共计130万元。
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民航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局长陈某为个人调整工作之事,通过他人送给张志忠人民币6万元,张收受。2009年年底的一天,中信海洋某股份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天津分公司总经理杨某为其子安排工作之事,通过他人送给张志忠人民币5万元。2010年4月,张志忠将杨某之子安排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下属的一家公司工作。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志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考虑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主动退回全部赃款,且主动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可从轻处罚。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志忠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