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抓获后,江*珍一开始在警方的多次笔录均不承认自己指使江*军等人绑架杀害张某某,之后才供称是其指使江*军等人绑架杀害张某某的,因为张某某虐待她。
此案一审开庭时,此案被告人在法庭上均表示认罪。江*珍的辩护律师则称,江*珍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因为江*珍犯罪时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报复被害人的殴打和虐待,而非劫持人质勒索钱财。
其侄子江*军供认,是其姑姑江*珍指使其弄死她老公张某某的,因张某某对江*珍不好。其答应江*珍后,就找了江*威、黄*林商量要他们帮忙绑架一个人,并让黄*林来深圳买辆车,以便于绑架张某某,其也告诉其弟弟江*慰要绑架张某某的事,让他提供张某某的行踪。其辩护律师称,江*军是受江*珍唆使和安排参与本案,也是本案的受害者。
深圳中院一审认为,江*珍是犯意提起者,也是唆使者,江*军是犯罪的具体组织者、指挥者,且是直接实施杀害被害人的凶手,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其中江*军属罪行最严重的主犯,其归案后虽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但其作案手段残忍, 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
被告人江*珍、江*军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江*慰、江*威、黄*林受人指使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 因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