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该案因用体内藏毒方式运输毒品致一人中毒而死,于2010年11月5日在太原市小马村案发。
被告人郭某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共计3587.034克,毒品咖啡1839.81克,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被告人王某甲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共计3860.924克,毒品咖啡因1839.81克,毒品麻古5.73克,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被告人范某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共计1863.5克,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被告人赵某多次运输毒品海洛因共计1307.29克,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被告人董某多次运输毒品海洛因共计890克,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被告人薛某(女)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620克,并窝藏毒品海洛因141.1克,毒品咖啡因1839.81克,毒品麻古5.73克,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窝藏毒品罪。
被告人王某乙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890.73克,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根据以上事实,上述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以及所起的作用,太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
判处:
被告人郭某、王某甲、范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和被告人赵某、董某犯运输毒品罪,死刑。
被告人薛某犯贩卖毒品罪、窝藏毒品罪,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被告人王某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7名被告人的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没收查获的毒品、毒资、犯罪工具以及本人财产,追缴各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赃款、赃物。
一审宣判后,7名被告人当庭有4人表示上诉,3人考虑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