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D某一区的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恳请法院在量刑上充分考虑;
(二)D某系初犯,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在案发之前被告人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恳请法院在量刑上予以体现;
(三)本案中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D某在履行自己工作职责过程中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并非因私仇恩怨,主观恶心小;
(四)D某犯罪后积极实施抢救,力图减小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不能排除案发当时因工友阻拦,延误最佳抢救时机,导致被害人最终死亡的可能性;
(五)案发后董某具有自首情节,恳请法院予以认定,并在量刑上充分体现;
(六)D某自愿认罪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破此案,悔罪态度好,恳请法院予以充分考虑;
(七)希望法院充分体谅D某的家庭情况,能够从轻处罚。
综上,纵观本案全部事实,被告人D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好,被害人已经书面谅解被告人,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小,因此,恳请法院依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D某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