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能动性状况如何,是能动司法的重要条件,也是避免司法乱动的关键因素。因此,就能动司法的主体要素来说,实现能动司法的前提之一就是建立以法官为主导的权责结合的审判运行机制。
首先,必须把裁判决定权回归议合庭(包括独任法官,下同)。正如有学者提出的:没有真正的司法独立,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司法能动6。马克思早就指出:“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有义务在把法律运用于个别事件时,根据他在认真考察后的理解来解释法律”。这是对法官独立性与司法能动性内在联系的深刻揭示。如果合议庭没有法律适用的自主性和作出裁判的决定权,审而不判、审判分离,那么能动司法只能是空洞的口号,司法公正也难以实现。
为此,应当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关于合议庭工作的规定,建立裁判决定权行使的操作规则,明确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裁判决定权由合议庭行使,院长、庭长不同意合议庭意见的,可向合议庭提出书面建议,如果合议庭不采纳的,可提请审委会讨论决定。同时改进审判管理工作,减少管理中的行政化,在合议庭组成、案件分配和调整等影响法官行使职权的环节上制定正当程序,以保障法官行使职权的主导性和能动性。
其次,建立完备的审判业绩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考评标准和考评机制,引入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包括下级法院法官和民众的参与),强化考评结果的运用。考评结果不仅要作为法官使用提拔的依据,也要与法官等级晋升挂钩;同时,加强案件评查和信访投诉处理,严格错案追究。把对主审法官监督的重心从事前转移到事后,确保法官办案既积极、主动又不乱动、妄动。
总之,建立权责结合的审判权行使机制,是变革法院内部职权行使格局和审判管理模式,实现法官自主、能动、负责地履行职责的重要途径。我国的司法改革已经进行了不短的时间,改革的措施也出台了不少,但是,距离人民群众的期待似乎还有较大差距,究其原因,权责不明、责任不清、问责不严是重要因素。因此,我们应彻底改变对法官要么看成水平不够,要么怕不听话,要么担心不公正的心理定势。纠正把裁判决定权回归合议庭认为是放弃裁判权掌控的想法,真正认清赋予法官裁决权的要旨是加重权力行使责任的道理,大胆推行权责统一的裁判权运行机制,使法官行使职权更加自觉、严谨、负责,从而确保能动司法、公正司法的有效实现。
1南方周末:“防止能动司法变成盲动司法的遮羞布”——一场小规模的司法理念大论战
2 【意】莫诺·卡佩莱蒂,《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徐昕译,136页
3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43—445页
5 谭兵,《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