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有人认为村道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道路”,对村道上发生的交通肇事案,应以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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