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检察指导侦查,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以程序性制裁为保障,通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指导、监督,实现共同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一种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侦查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基础,它直接影响刑事诉讼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建立检察指导侦查制度,是对检警关系的科学建构,也是刑事审前程序的重要内容,对实现侦查活动的有效监督,提高追诉活动的效率和效果具有重要意义。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检察指导侦查的范围。检察指导侦查,并不是对公安机关办理的所有案件进行指导,而是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指导的案件主要为:(1)重特大、疑难、复杂案件;(2)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3)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督办及人大关注的案件;(4)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和公诉部门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5)立案监督案件和公安机关要求或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指导侦查的案件。
2.检察指导侦查的内容。检察指导侦查的职责是对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从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角度提出指导性意见并予以监督,具体内容是:(1)熟悉案情,了解证据,参与案件的讨论;(2)提出侦查意见和建议,确定取证方向,完善侦查方案;(3)指导侦查机关依法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完善证据体系;(4)指导侦查机关对案件正确适用法律;(5)及时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提出纠正意见,限期纠正。在指导过程中,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不能领导、不能代替,防止形成检警一体化,使监督归于虚无。
3.检察指导侦查的方式。检察指导侦查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用多种方式:(1)预约指导。侦查机关就适用法律、定罪定性等问题主动联系,检察机关应约加以指导。(2)巡回指导。检察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到公安机关,就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发现的侦查机关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通知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建议。(3)对接指导。检察机关的主办检察官或主诉检察官与公安机关的主办侦查员直接建立长期联系,对主办侦查员所办案件直接进行具体指导。(4)审查指导。检察机关在法定审查期限内对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书面审查后向侦查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意见。(5)跟踪指导。对已经批准逮捕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或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及时指导侦查机关按照补充侦查要求收集、完善提供法庭审判所需的证据材料。(6)派驻指导检察室。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设立指导检察室,对公安机关办理的重特大及疑难、复杂案件及时进行指导。
检察指导侦查工作由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承担。指导侦查工作的检察人员应当是侦查监督部门或公诉部门的主办检察官或主诉检察官,指导人员在本院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但其日常工作仍由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