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下称《解释》)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七项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能够成为贪污贿赂罪的犯罪主体。但是《解释》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主体的范围界定,使用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不确定性表述,给司法实践中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带来诸多疑难和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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