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基于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的特殊需要。生理上,进入老年阶段的人的生理机能一般都会逐渐减弱,甚至会出现反应迟钝,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记忆能力相对较差的情形,老年犯罪嫌疑人由于对整个事件缺乏完整记忆或者由于语言能力的不完善而表达欠佳,从而在回答侦查人员讯问时可能导致被误解。心理上,老年人往往比较偏执,容易焦虑、紧张,面对心理素质较强的侦查人员的讯问时,心理负担过大,会导致情绪波动较大、难以承受巨大的讯问压力等不利情况出现。上述情形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着相似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在讯问时,如果其成年近亲属或律师的到场,会相对消除其紧张、焦虑,有利于保护老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是基于历史因素和社会条件的特殊需要。由于历史因素和社会条件的局限性,老年人学习能力受到很大限制,现阶段相当一部分老年人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律知识相对匮乏,法制意识淡薄,更缺乏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意识。成年近亲属或律师到场不仅有利于对侦查人员不当行为的监督,更有利于保障老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是基于我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及相关法律精神的需要。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要相对从宽处理,刑事司法实践上对未成年人采取了很多保护措施,但对老年人采取特殊措施重视不够。新近出台并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75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作出了与对未成年人犯罪相似的从宽处理的规定。从司法政策和立法精神看,法律应规定对老年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其成年亲属或监护人到场等措施,以更好地体现对老年人的关爱。
笔者认为,应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后补充上一款:“对于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通知犯罪嫌疑人的成年近亲属或律师到场。”(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