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范围。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开庭时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开庭审理。开庭时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开庭审理。对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实践中要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除法定代理人外,包括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等,均不得参与案件的旁听。
2、关于通知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出庭以及诉讼地位的问题。开庭时,被告人未满18周岁的,必须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通知其他成年近亲属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经通知不到庭的,应记录在案,但不影响案件审判。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但审判时已满18周岁的被告人,从充分保护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角度出发,仍应通知其原法定代理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在未成年人作为被告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仅是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当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具有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关于缺席判决的问题。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通过庭审查清未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可以缺席判决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对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统一如下认识: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综合未成年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动机、情节、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加以综合考虑和评判,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来讲,应具备如下条件:被告人与幼女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被告人出于对性的好奇心理;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欺骗等手段;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总次数不超过3次;没有造成幼女轻微伤以上后果。虽具备上述情形,但幼女亲属反映强烈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不得对被告人按照不构成犯罪处理。二是该《解释》第七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这里的轻微暴力,主要指不借助其他工具,直接使用肢体的暴力或者使用语言威胁等“软暴力”,持刀或者持其他凶器进行威胁的,或者直接暴力致被害人恐惧、惊吓而不敢或不能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结果的,不宜认定为轻微暴力。钱财不大的数额标准因各地经济状况不同,为统一平衡,可以参照盗窃犯罪的数额起点为标准。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范围要根据案情具体分析,是否认定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不能仅看物品的种类,还要有充分的证据证实为被害人随身携带。三是上述《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如果悔罪表现好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是指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的法定刑最高刑为三年以下,而是指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况。如果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触犯刑法罪名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该被告人具有犯罪预备、从犯、自首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同时符合《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悔罪表现的,一般应当免于刑事处罚。未成年被告人行为触犯重罪名,但根据其犯罪具体情节或者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结合自首、立功等悔罪情节,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处刑的,同时符合《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悔罪表现,是否免于刑事处罚,还应结合犯罪危害后果、社会反响、被害人态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对于被告人因减轻处罚而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处刑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亲属反映强烈的,社会影响恶劣,引起群众广泛关注的,一般不宜判处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