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学者对刑事政策的内涵与外延均有较多争议,但同时也形成了较多共识:刑事政策的主体是执政党系统、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与政府系统;刑事政策的外延范围包括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与刑事执行政策;刑事政策的目的在于秩序平衡。而对于刑法的认识则更为统一,基本认为刑法是认定与处理犯罪与刑罚的规范性法律。
刑事政策与规范刑法的共同上位范畴是刑事法。在大陆法系刑事学派研究中,长期以来形成了将刑事政策与刑法分离并给予不同任务定位的学术传统,其中的代表性人物当属李斯特,“在他看来,合乎整体社会意义上的目的的、与犯罪作斗争的方法,也就是刑法的社会任务,应归之于刑事政策;而按照刑法的司法意义,法治国自由的机能,亦即法律的平等适用和保障个体自由免受‘利维坦’的干涉的机能,则应归之于刑法”。这一思想深刻地影响了后世刑事学科研究的导向,使得具有同一研究对象的刑事政策与规范刑法表面上归属同一学科但实际上各自发展,形成了所谓的“李斯特鸿沟”。在当代中国,刑事政策与规范刑法相互分离的现状同样没有根本改观。虽然已有许多研究努力将两者结合起来考察,但“总体来看,相关研究要么过于概括与宏观,未能落实到具体的罪刑规范层面,要么只是零散地、片断性地论及”。在刑事政策运行日益活跃与规范刑法运作日益膨胀的当代中国,将两者依旧分离进行研究的传统模式显然已面临相当窘境,需要将刑事政策与规范刑法共同置于大刑事法框架内,这一方面有助于将刑事政策作为刑法联系社会现实的纽带、克服规范刑法可能工具理性盲目膨胀的危险,另一方面有助于刑法为刑事政策的实践运行提供规范形式、克服刑事政策目的理性过度蔓延的危险,同时也有助于构建刑事一体化的格局。
将刑事政策与规范刑法置于大刑事法框架后,还需要进一步解决刑事政策与规范刑法的内在结构问题。从刑事政策与规范刑法的位置来看,彼此在大刑事法框架内的地位应当是平等的,但从预防控制犯罪的逻辑次序、理论上相互发生影响的不同方向,应当将刑事政策视为规范刑法发挥功能的顶层设计层面,将规范刑法视为刑事政策发挥功能的微观治理层面。前者是将刑事政策的目的理性、价值取向作为规范刑法制定、解释、执行、修订的顶层标准,对规范刑法的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等发挥顶层标准的作用。而后者是将规范刑法作为刑事政策嵌入社会生活的基本路径,以规范刑法作为刑事政策与社会现实发生联系的具体纽带。当代中国刑事政策的载体往往依附于不具有法律效果的非正式规范,自身也缺乏能够产生强制效力的表达形式,能够在社会现实中发挥作用必须通过规范刑法的形式来展开,并且多数情况下是在类案甚至个案的微观状态下展开。通过对刑法规范的制定与修改、刑法规范的解释与适用等发挥导向性影响,刑事政策也实现了对社会现实的治理目的。
刑事政策与规范刑法的关系如何在当代中国展开,刑事政策的顶层设计究竟如何被转化到具有法律效力的刑法框架之内,或者说刑事政策如何影响规范刑法体系的运作并直至对社会现实进行微观治理,这是一个宏大选题,难以在本文完全展开。选取当代规范刑法发生发展最为活跃的刑法司法解释与刑事政策进行关联研究,将是一个既可以阐释宏大选题又可以适应本文篇幅的良好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