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的第一次修改似乎已近尾声,但王贵松认为,正如法学界普遍的认识一样“这次的修改远远不能令人满意,离我们的期待还有很远”。他认为国家赔偿法的这次修改只是“小改”,只是废除了原来被视为“与虎谋皮”的一道自我确认违法的程序——即要单独提起赔偿请求的话,需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自己的行为违法。同时只是增加了一点赔偿的费用而已,“但这些对于改变此前‘国家赔偿法实为国家不赔法’之讥只能说是杯水车薪。”
“应当说,除了删除违法确认程序之外,我们今天的修改内容很多是不必要的。除了看守所问题,再如在行为方式的‘殴打等暴力行为’之后加上‘虐待’也是不必要的,虐待不就是一种冷暴力嘛,完全可以通过解释的方式解决。”王贵松认为,真正需要修改的,赔偿的范围、赔偿的归责原则等更大的问题均未修改。
王贵松称“如此修法,只能说是有些浪费宝贵的立法资源了。”他认为与其今天增加个“看守所”、明天增加一点赔偿费用、后天再在“暴力”之外加上“虐待”,诸如此类挂一漏万的做法,不如效仿国外施行多年、行之有效的做法:概括式的立法。“远的不说,我们的近邻日本,其《国家赔偿法》仅仅6条,简单明了,除了涵盖了所有违法行使公权力的情形,更是包括了因公共设施的瑕疵而导致损害的情形。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则基本上适用民法的规定。”这一做法也为我国台湾地区的“国家赔偿法”所效仿,其条文也只有区区17条。
今年距1994年国家赔偿法起草已过去30多年,国家的情形已经有很大的不同,现今国家财力雄厚,个人的地位也愈加得到尊重。“国家赔偿法应当与时俱进,大步向前,更加体现出国家的责任和对人民的尊重。”王贵松最后表达了他的如是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