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之后姜云春儿子姜伟就不断奔波在兰州、西安、北京之间寻求国家赔偿,但始终无法获得赔偿义务机关的“违法确认”。直到今年3月1日,兰州市中级法院正式受理了姜伟状告甘肃省公安厅“行政不作为”案件,才使申请国家赔偿部分进入司法程序,但从媒体报道来看至今尚未作出判决。
姜云春怀揣的不是炸药包,是热水袋,当场击毙这样一位老人显然是遗憾、错误的结果,但错误的结果并不能必然、直接的可以认定是错误的行为。无奈从媒体目前披露的情况看此案仍是迷雾重重,无从判断当场击毙的行为是否属于现行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五)款,“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因为就在击毙前警方是否与姜云春喊话沟通,沟通的内容,以及警方在鸣枪示警后向姜云春提出的明确要求及姜是如何做的等等,几乎都是各执一词。接受媒体采访最多的姜云春的儿子事实上也并不在现场,兰州警方却又讳莫如深、三缄其口。
这种置之不理凸显了力量强大一方的蛮横。可能确是警方没有正常履行法律程序,而贸然决定开枪;也可能是姜云春自称怀揣炸药包,又不能按照警方的要求予以配合行动,基于巨大的现实危险性,警方决定开枪;当然还有其他可能,只是真相的揭开本不该如探秘般曲折。
与不清晰的事实相比,认定事实的逻辑是颇为清晰的。虽然公、检、法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违法或合法的结论,但不回应也是种回应。可以推定在事后近6年的时间里,公、检、法始终都认为2004年9月26日的开枪决定是合法的,如事实确像本文假设的第二种情况,警方的处置行为也并无不妥,因为有太多因不能果断行事而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现实案例。
公、检、法的认定逻辑完整地考察了事情的起因、经过及当时的具体情况,得出并非违法的结论。引人深思的是,在一般的伤害案件中,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是否也秉持了这种完整的考察思路?应该说伤害案件更多的是关注伤害后果,而在相当程度上不能细致地考虑起因、经过及从加害人的角度考虑其感受到的现实危险性等。
人身受到伤害甚至死亡的案件,由于双方对立矛盾尖锐,极易引发不和谐事件。故避免或化解这种不和谐,必然成为司法人员裁判过程中重要的考量因素。但不公平的判决会成为引发不和谐因素,公平的判决也一定有因为判决而利益受损方,同样可能成为引发不和谐的因素。故公平、正义的结论应该是最首要的追求,之后再尽最大的努力去化解这一正义结论可能引发的不和谐因素。以此,才能尽量保证相似情况秉持相同逻辑认定的基本公平。
2010年12月1日新的国家赔偿法即将施行,其是否有机会对姜云春事件有推动作用,还需要实践的检验。我们静待姜云春事件的进程,同时也不应放过每一次触痛社会神经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