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媒体的关注下,赵作海得到65万元赔偿,当地政府还给他盖了新房,甚至有人开始替他张罗老伴。应该说,赵作海得到这样的结果,是不幸中的万幸,称得上圆满了,有关部门在赵作海身上做的工作也是到位的。赵作海和张立勇院长交谈时开心地大笑,不管是出于农民的朴实不愿再追究,还是打心底里感到满足,都能够理解。
但是,赵作海事件的善后应该分为两部分。对赵作海进行国家赔偿,解决他的生活困难,只是其一。更重要的是,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进而从制度层面进行设计,杜绝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如果国家只是给了赵作海赔偿,省高院院长向赵作海道了歉,其他方面进展了了甚至没有下文,显然不能让全体老百姓满意。
我们看到,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都是以国家赔偿为事件的终点,鲜能看到相关责任人受到刑事惩罚乃至经济制裁。在这些冤案错案中,国家成了出钱的“冤大头”,这显然有失公道。
《国家赔偿法》第24条规定,“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在赵作海案中,刑讯逼供、开会定罪等枉法裁判行为已经得到证实,国家理应向相关工作人员追偿赔偿费用,并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赵作海得到了妥善的安置和合理的赔偿,就个人来讲,他完全可以开心地大笑;但就全体老百姓而言,只要赵作海式悲剧产生的土壤仍然存在,只要办案人没有受到合理的惩罚,咱老百姓就不会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