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县法院审理查明,1985年12月,彭瑞荣负责户县西街拆迁工程,并以彭辉的名义向户县甘亭镇西街村申请,将该村村民熊某、谭某购买的房地转售给自己。该房地是熊某和谭某1984年以1350元购买的,包括庄基地及其地面上的三间房屋。1987年3月底,西街村开会决定,同意将该房地以每亩地价8300元转售,由彭瑞荣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熊某和谭某也同意以1350元的价格将土地上的三间房屋转卖给彭瑞荣。1987年秋天,熊某和谭某当着村干部的面,将当初购买房地时的契约及收款收据交给彭瑞荣和彭辉,彭家父子也付清了1350元房款。后来土地上的三间房屋被拆,只留下一块10米多宽20多米长的庄基地。
但直到1988年4月这块庄基地都空闲着,彭瑞荣也未办理土地手续,且并未向西街村交纳地亩补偿费。当年10月,彭辉将该庄基地以14500元卖给西街村村民李某。但因该庄基地没有土地手续,李某盖房时被阻拦,随后李某要求彭辉补办手续或退钱。彭辉于1989年8月退给李某2000元。
户县人民法院认为,彭瑞荣、彭辉非法买卖土地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均已构成投机倒把罪。判处彭瑞荣犯投机倒把罪,免予刑事处分;判处彭辉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依法追缴彭辉非法所得12500元,上交财政。
判决后,两被告不服均提出上诉。1991年7月中旬,西安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了户县法院对彭瑞荣的有罪判决,判处其无罪,其余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