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2005年10月发生在师宗县的一幕。事后,两名协管员分别以玩忽职守罪领刑,受害者家属向师宗县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60万元,遭到拒绝后,家属将师宗县公安局告上法庭。此案将于下周一在师宗开庭。
2005年10月28日凌晨零时许,师宗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协管员潘某、周某和何某等6人到师宗县城一餐馆吃宵夜。落坐没多久,该县彩云镇的李华东从餐馆二楼下来,因与何某相识,便坐到一桌喝酒。席间,李华东言语得罪同桌的余某,其伸手要打李华东,何某一伙便将李华东拖出餐馆门外拳打脚踢,经鉴定,李华东系心脏破裂七厘米当场死亡。
群殴的整个过程中,协管员潘某和周某既没有出面制止,也没有报警,一直站在一旁“观战”。事后,几名打人者迅速逃窜。
2006年6月,师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潘某、周某身为师宗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协管员,在余某、何某等人殴打李华东时,不履行职责,造成李华东被当场打死和余某、何某等人脱逃的严重后果,二人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潘某、周某有期徒刑两年、一年半,缓期两年执行。
2009年,余某、何某落网,曲靖市中院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5年、13年,几名被告人共同赔偿受害家属10万元。被害人家属上诉至省高院。
今年4月,受害者家属向师宗县公安局申请60万元的国家赔偿,并要求按月支付李华东之母生活费230元。
5月18日,师宗县作出《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
收到《决定书》后,李华东母亲刘美英委托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梁云开律师,将师宗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请求师宗县公安局按要求支付国家赔偿。
此案将于8月2日在师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报将继续关注。
原告律师 国家赔偿有据可循
原告代理律师梁云开表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等违法行为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后,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赡养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县公安局 谁打人 谁来赔
师宗县公安局认为,潘某、周某的行为虽构成玩忽职守罪,但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情形。他们认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必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运用权力实施的行为,李华东的生命健康遭到侵害不是潘、周二人用以行政权力或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的,二人即便实施了殴打行为,也与行使职权无关,只能引发个人赔偿。
师宗县公安局还认为,李华东的死亡造成的损失,只能由直接造成侵害的被告人余某等人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