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19日,甘肃庆阳市某公司副经理张某放在办公室的存折等物被盗。8月21日,盗窃者破解存折密码,分3次将存款提走。庆阳市西峰区警方在建行金象储蓄所等处提取盗窃者取款凭条3张,经过仔细排查,发现暂住在惠通公司的惠治学的笔迹与盗窃者留在凭条上的笔迹较为相似。
??同年9月9日,庆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作出鉴定结论,认为取款凭条上的签名笔迹与惠治学的笔迹相同。据此,西峰区公安局将惠治学挂着“盗窃犯罪嫌疑人”的牌子游街示众,后公开予以刑事拘留,并扣押其存折和现金。
??在被拘留期间,惠治学一再澄清自己并未盗窃,要求重新鉴定笔迹。9月23日,甘肃省公安厅作出结论,认为3张取款凭条上的签名与惠治学书写的签名字迹的风格神态及运笔细节特点不同,不能做同一认定。9月27日,西峰区公安局释放了惠治学。至此,他被关押了14天。
??2004年8月,惠治学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有关损失及人格、名誉、精神等损失费21.25万元。后来,庆阳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认为西峰区公安局仅凭文字鉴定结论对惠治学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不当,应赔偿惠治学被关押14天的赔偿金893.62元,并为惠治学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惠治学不服,于2005年8月23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05年9月15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维持庆阳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
??惠治学认为赔偿太低,于2005年10月22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至今已近一年,仍然只获得893.62元的赔偿。
??据了解,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按其规定,因国家机关侵权,国家应予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非财产损害赔偿。但对于精神损害,该法没有规定可以赔偿。
??200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首次规定了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但仅适用于民事侵权案件。
??“现行国家赔偿法并未规定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我国也未开启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先例。”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天昌告诉记者,惠治学所获得的893.62元赔偿,是依照当地去年的收入水平计算出来的。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了公民名誉权、荣誉权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若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黄天昌解释说,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3种责任并无财产内容,也不具有经济补偿的性质,属于一种非财产责任形式。即使承认国家机关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能够起到某种程度的精神慰藉作用,也不能就此认为这就是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
??“从以往的赔偿案例看,国家赔偿金多为公款,而公款同样是纳税人的钱,用纳税人的钱赔偿受侵害的纳税人,同样于法无据无理。”这位律师认为,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都要由国家机关代为赔偿受过,其结果只能助长行政违法和司法腐败的行为。更何况施害人知法犯法,不能算是国家行为而是个人行为,因此,有关责任人必须同时承担包括精神损失在内的经济赔偿责任或刑事责任。
??据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华阳介绍,根据全国人大和“两高”的相关文件显示,国家赔偿法生效十余年来的实际执行效果与设立该法的初衷相差甚远,暴露出“该确认的不确认、该赔偿的不赔偿、该执行的不执行”等问题。而赔偿范围狭窄、赔偿程序不尽合理,特别是赔偿标准偏低问题尤为突出。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国家赔偿法中的缺失,使侵权机关可以借此逃避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使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变成不完全责任,是对受害人权益的损害。“一个人被羁押几个月甚至几年,所受到的精神损害与在超市被搜身是不一样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呼吁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大幅度提高赔偿标准。
??从“佘祥林杀妻冤案”到“麻旦旦处女嫖娼案”,再到法学界所熟知的黑龙江史延生“举家被抓案”等,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一再面临“法”与“情”之间的无奈与尴尬。经过十多年的实践,特别是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和理论越来越占据主流地位的今天,是否可以将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修改成一部从理念到制度都更加现代、更加科学的法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