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20日上午,新蔡县砾城乡李园村精神残疾病人施效洪在新蔡县古吕镇游荡,新蔡县民政局派车将其遣送回家交于其家人。6月23日,施效洪又一次游荡在新蔡县委大门口附近,新蔡县民政局再次派专用火化车将其拉走,但未将其遣送回家。当天夜里,施效洪在新蔡县棠村镇被过往车辆撞死,肇事责任人逃逸,至今仍未查清。6月30日,新蔡县民政局将施效洪尸体火化。
2004年3月3日,原告施泽阁、段素英(死者施效洪的父母)以新蔡县民政局的遣送行为违法向其提出赔偿请求,新蔡县民政局逾期未作答复。6月10日,原告向新蔡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确认新蔡县民政局2003年6月23日遣送施效洪的行为违法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施效洪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20480元,并提供了目击证人证言。新蔡县民政局辩称其没有在2003年6月23日遣送过施效洪,并提供本单位职工证明。
新蔡县法院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新蔡县民政局未能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在遣送施效洪时未将其交给其家人,致使施效洪继续游荡最终被过往车辆撞死,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原告施泽阁、段素英作为施效洪的监护人在新蔡县民政局第一次将施效洪遣送回家后,不能严格看管被监护人,因疏忽大意致使施效洪再次离家出走,对施效洪的死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的疏于看管、新蔡县民政局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和交通事故的发生相互结合造成施效洪死亡后果的发生,新蔡县民政局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遂于2005年10月10日判决确认新蔡县民政局2003年6月23日遣送施效洪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施效洪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96144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施泽阁、段素英和被告新蔡县民政局均不服判决,向驻马店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2006年3月2日,驻马店市中级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根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