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据此认为,被撤销的水电施工队,是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施工队将承接的工程发包给不具建筑资质的唐某施工,该发包行为无法律效力,但依法应支付已施工的工程款。某水利会作为施工队的主管部门,应依法组织清算组清算施工队的财产,并以清算的财产支付唐某的工程款。某水利会不服判决上诉之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两级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某水利会仍未如期还债,唐某不得不向顺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水利会组织清算之后,向法院提交了施工队留下的财产清单。法院依清单作了初步清点,对清点的财产予以查封,准备依法进行评估和拍卖。
但到了评估时,法院却发现被查封的部分财产不见了踪影,剩下的财产很难清偿所欠唐某的工程款。某水利会声称这部分财产是被人偷走了。
法院追查中,水利会进一步声称自己是无辜的,清单上开列的财产其实根本就不存在,责任不应由水利会承担。
由于法院只是判决水利会对施工队留下的财产进行清算,以清算所得财产支付唐某工程款,并未要求水利会承担支付唐某工程款的责任。案件执行到此“卡壳”了。
法院执行局为此专门召开案件分析会,商讨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们一致认为,水利会提供的清单上既然有那么多财产,处理之后足以支付唐某的工程款,即使这些财产确实被盗,水利会保管不力,也应承担责任。
保管方承担代赔责任是否合法?顺德德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志昌认为,水利会对自己提供的查封财产保管不力,存在过失行为,水利会应承担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