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将“赔偿请求人”作为司法赔偿审查的重点对象,是因为赔偿请求人是赔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请求赔偿的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权利主体资格,就成了司法赔偿审查的重点对象之一。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有赔偿请求权的人为受害入,包括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请求人”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审查时应特别注意。
②由于赔偿义务机关是赔偿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所以将赔偿义务机关也作为司法赔偿审查的重点对象。《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司法侵权赔偿的义务机关在《国家赔偿法》第19条作了明文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③将刑事、非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作为司法赔偿审查的对象,是因为我国的法律明文规定,司法侵权赔偿只能是刑事赔偿和非刑事赔偿限定的情形,如果超出了这个范围,就不是司法侵权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属于刑事赔偿的情形有:“三错”、“两致”和“四措”、“两刑”。“三错”即错拘、错捕、错判:“两致”即致伤,致亡。“四措”即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四项强制措施:“两刑”即罚金、没收财产两种财产刑罚。非刑事司法赔偿的情形即《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情形。
④请求时效。请求时效是法律规定的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在时间上的效力。根据法律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之日起计算。如果赔偿请求人在法定的请求时效期间内,没有中止的事由而超过请求时效的,法律即不再保护其赔偿请求权。